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5-02-22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很遗憾,因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无法获得最佳浏览体验,推荐下载安装谷歌浏览器!
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